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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采购办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协管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协管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与各采购单位的联系与沟通,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能,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政府采购协管员是指由省级主管部门确定,报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采购办)备案登记,具体负责本部门(包括下属单位,下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 政府采购协管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循私情;
  (二)热爱政府采购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掌握省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等基本知识;
  (四)具有胜任从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第四条 政府采购协管员原则上应从省级主管部门财务管理机构的在职工作人员中产生,具体人数由各部门根据本部门政府采购业务量大小确定,一般控制在1至2名。政府采购协管员按下列程序产生:
  (一)政府采购协管员由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推荐提出,并由本人填写《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协管员基本情况表》,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省政府采购办;
  (二)省政府采购办根据各部门报送的《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协管员基本情况表》进行审查并备案登记;
  (三)省政府采购办将政府采购协管员名单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布。
  第五条 政府采购协管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时,由其单位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将递补人选报省政府采购办备案登记。
  政府采购协管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的,省政府采购办应建议其所在单位更换政府采购协管员人选。
  第六条 政府采购协管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审查本部门(包括下属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对《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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