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采购办关于印发
《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协管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浙政采办字[2004]10号)
为贯彻落实《
政府采购法》,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与各采购单位的联系与沟通,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能,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协管员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通过实行政府采购协管员制度,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实行政府采购的内部统一管理,确保《
政府采购法》在我省的顺利实施。
二、根据预算管理权限和财政财务管理要求,省级主管预算单位(以下称省级主管部门)财务管理机构应当具体承担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协管员原则上从省级主管部门财务管理机构的在职人员中产生。省级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工作制度规定的政府采购协管员条件、产生办法确定本部门政府采购协管员。
三、政府采购协管员必须填写《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协管员基本情况表》,并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查,单位领导签署意见且加盖公章后,于10月20日前报送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采购办)。
四、政府采购协管员要根据《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法律法规及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财办字〔2004〕17号)的规定,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要按照本工作制度,切实履行自身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努力推进本部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府采购办联系。
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