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11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制试点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资金筹集机制,为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各级政府和征收部门要保证按期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任务,做到依法征收和应收尽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资金的投入。加大省级调剂力度,从2004年起省级调剂金规模由当期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5%提高到10%。做好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遗属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严格杜绝违规提前退休,保证基本养老基金的合理支出。完善基本养老金发放监控制度,对重点地区实行直接监控和动态管理,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加快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各市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到2004年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现统一单位、个人缴费比例和基数,统一统筹项目,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一核算、管理和使用,经办机构实行市级垂直管理。各市要明确完善市级统筹具体的工作原则和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明确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各自的责任,积极稳妥地推进。在完善市级统筹工作中,要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各项内容与省有关规定相统一,为实行省级统筹奠定基础。
三、坚持依法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人员缴费率。各市要确保按时完成2004年扩面指标,参保人员缴费率要达到85%以上。省级调剂金的下拨与各市扩面和参保人员缴费率指标完成情况挂钩。要以私营企业和个体从业人员为重点,加大扩面工作力度。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形成合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加强宣传、提供政策咨询和改进服务方式,提高个体从业人员参保意识,及时为企业并轨人员和其他各类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逐步降低企业缴费费率。费率高于20%的市,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逐步将费率降至20%。降低费率后产生的基金缺口主要通过强化保费征收、扩大覆盖面、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弥补。降低费率的市应在充分考虑本市资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方案,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批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