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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
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京财采购[2004]1679号)


  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行为,建立合法、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0号),结合北京市财政局内部分工,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试行)》,现予发布,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

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行为,建立合法、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0号),结合北京市财政局内部分工,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的处理。北京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事宜由北京市财政局法制处(以下简称“法制处”)和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共同负责。
  第三条 投诉的受理。法制处负责政府采购投诉的受理事宜。
  (一)投诉书的审查。法制处收到投诉书后,负责依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六、七、八、九和十条的规定,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二)审查结果的处理。对于不符合投诉条件的,法制处负责依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于第三款的情形,负责出具书面的“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投诉人。对符合投诉条件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及时告知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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