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各项助学政策和措施,确保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七)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对全省困难家庭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通知》(辽政发〔2003〕34号)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的长效机制。贫困残疾人子女和残疾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免交学杂费及其他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对寄宿的残疾儿童少年每年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贴。加强对全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增加资金投入和现代化教学设备的配备。加大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力度,巩固和提高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积极开展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实验研究工作,适当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含随班就读教师)岗位津贴标准。
(八)建立和完善高等学校资助政策体系,落实国家和省现行助学政策和措施,确保城乡贫困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完成学业。加强省残疾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建设,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水平。逐步增加和扩大残疾人中专教育教学点,逐步建立残疾人远程教育体系和网络。
四、建立残疾人维权工作长效机制,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九)加强检查监督,促进残疾人各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已经取消农业税的地区,要继续加强对残疾人的救助和扶持,通过其他优惠政策和措施扶助残疾人。没有取消农业税的地区,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制定税费改革政策中对残疾人的特殊保护规定,减免贫困残疾人的相关费用,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
(十)建立残疾人维权工作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依法做好我省残疾人来信来访工作的意见》(辽信发〔2003〕11号)规定,重视残疾人来信来访工作,切实解决好残疾人在就业安置、房屋拆迁、康复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困难。各级执法部门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解决好贫困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
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妥善解决好残疾人机动车运营问题。已经取缔残疾人机动车运营的地区,要落实好残疾人的各项扶持政策,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没有取缔的地区,要做好取缔前相应的就业、保障等配套措施的制定工作,掌握好取缔的时机,采取妥善的过渡措施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十一)开展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各级司法部门要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网络建设,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和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