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辽宁省重特大事故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辽宁省重特大事故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辽宁省重特大事故报告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五年一月十八日

辽宁省重特大事故报告暂行办法


  为规范全省各类重特大事故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各类重特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报告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各类事故,除按现行法律、法规报告外,还应按本办法执行:
  (一)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伤亡事故;
  (二)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三)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巨大财产损失,但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如爆炸、火灾、坍塌、中毒和铁路道口事故等;
  (四)其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巨大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报告程序
  (一)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向当地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报告。驻辽中直企业和省属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在向当地事故归口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还应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二)没有单位的自然人或者事故发生在本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域以外的,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向事故发生所在地的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县级以上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其中煤矿企业的省级事故归口管理部门是指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必须在重、特大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按系统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和省级事故归口管理部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省级事故归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省委、省政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