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激励发展的原则。在转移支付相关系数和权重指标的设计上引入激励机制,对经济发展和税收增长较快的困难县,按税收收入增加额,适当给予奖励性转移支付。
(三)支持改革、促进稳定的原则。核定市县财政收支项目和标准,将农村税费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改革等支出,以及社会保障、政法经费、军转干部经费、支持粮食生产和粮食风险金等支出,作为政府正常运转所需的支出予以保障。鼓励县乡加快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控编减员、促进教育布局调整等。
(四)向困难县和民族自治县倾斜的原则。核定县乡政府正常运转等基本公共需求,要体现党和政府扶贫开发政策和对民族自治县倾斜政策,保证县乡基本公共支出需求,促进此类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
三、取消部分专项资金上解政策
清理县级专项上解项目,取消县级财政承担的对口支援、共同致富基金等专项上解;取消县级农业综合开发配套上解,其地方配套部分,由省、市按一定比例分别承担;调整县级粮食调价后农业税增收省集中和农业税征管经费上解,减轻县级财政专项上解压力。
四、调整县级财政专项配套政策
本着量力而行,“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除国家明文规定要求地方配套的上级专项补助项目外,省、市各部门下达的专项补助项目原则上不规定县乡配套资金;对国家要求地方配套的项目,应以省、市配套为主,县级不予配套或视财力可能少予配套。
五、实行财政支农周转金缓还政策
从2005年起,40个县所欠省的财政支农周转金缓还3年。对县欠市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市级财政也要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减轻县级财政债务压力,支持县级财政平稳运行。
六、实行招商引资大项目奖励政策
2005-2007年,对县级政府从省外引进资金用于发展本地区第一、二、三产业,单位项目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投入正常生产经营,增加税源、增加就业岗位等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省将按引资额(美元按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的0.5%予以奖励(单位项目引资额的奖励上限为50万元,每个县奖励总额上限为20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县级政府招商引资成本和奖励相关有功人员。
七、强化市对县的财政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