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八日
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推进城乡配套改革,统筹城乡发展,繁荣县域经济,加快实现富民强县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财政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财政体制政策
本着“多予少取、先予后取、放水养鱼”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省对40个县(不含大连市所辖4个县,下同)的财政体制,建立激励发展的财政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促进辽西北地区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民族自治县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65号)中政策享受范围的22个县在2007年之前继续执行原定各项财政政策。2005-2007年,省参与分享的个人所得税15%、房产税50%部分,以2004年为基期年,其定比增量部分,省财政将全额返还。其他18个县,2005-2007年省参与分享的增值税10%、营业税30%、企业所得税20%、个人所得税15%、房产税50%部分,以2004年为基期年,其定比增量部分,省财政将全额返还。40个县省分享5个税种体制政策,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大的财政体制改革和调整,省将对县进行相应调整。
(二)市辖区继续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辽政发〔2003〕17号)相关政策。发挥城区、城市郊区地处中心城市和城乡结合部的地缘优势,通过加快发展解决自身财力需求问题。对确有困难的城区、城市郊区,市级财政要通过完善财政体制和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等办法,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二、实行保运转、重激励的转移支付政策
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按照统一、规范的政策和办法,打破基数,据实测算转移支付补助数额。确立支持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导向,鼓励各县加强人员编制管理,加强财政管理,加快推进各项改革。转移支付要体现以下基本原则:
(一)保工资、保基本运转的原则。遵循“一是吃饭,二是建设”的预算安排指导思想,合理核定各县可支配财力和必保刚性支出,对可支配财力存在缺口的县实行基本需求保障政策,即通过省、市财政的转移支付,保证县乡国家标准工资发放和政府基本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