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允许综合开发利用森林资源。鼓励对商品林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但不得造成水土流失;允许合理开发利用一般保护地区的公益林地资源,在保证森林生态功能前提下,发展林地经济;对重点保护地区公益林林地资源开发,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4.规范木材流通管理。进一步简化和规范木材运输办的审批手续,取消木制成品凭证运输规定。木材检查站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权限之外,增加检查项目或收取不合理费用。
五、加强对非公有制林业的政策扶持
1.对非公有制林业和公有制林业一视同仁,统一税费政策、资源利用政策和投融资政策,为各种林业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金融机构对个人造林育林,要适当放宽贷款条件,扩大面向农户和林业职工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有关金融机构对达到一定规模的造林大户、私有林场和林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要予以支持。允许以林木抵押申请银行贷款。
2.切实兑现林业税费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取消农业特产税和减低并限期取消农业税等政策规定,并逐步将征收的育林基金全部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取消各类不合理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林农和其他林业生产经营者收取或转嫁不合理费用。
六、切实搞好对非公有制林业的服务和管理
1.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非公有制林业的管理和服务。林业主管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非公有制林业的管理;乡镇林业工作站要将对非公有制林业的管理和服务做为工作重点。要在依法管理的基础上,积极为非公有制林业发展提供政策服务、法律服务、科技服务和信息服务,加强对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在林业政策、法律和技术方面的宣传和培训,指导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做好规划设计等工作,帮助他们做好市场调查和预测并提供有效的技术指导,引导和扶持非公有制林业企业走市场化、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发展道路。鼓励各类林业经营主体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在发展非公有制林业中的作用。
2.依法履行对非公有制林业的监管。在鼓励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同时,要引导和要求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遵守市场规则,依法经营。对盗伐、滥伐林木和违法运输、收购、经营加工木材及制售伪劣林木种子等行为,要依法惩处;对发布虚假广告,以虚构巨额回报炒买炒卖森林资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公安、工商、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监督,一经查实,立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