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意见

  3.鼓励森林资源依法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也可以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要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一步规范流转程序,加强流转管理特别是流转后应当用于林业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好流转服务工作,为各种社会主体投资林业创造良好的条件。
  4.保护非公有林权所有者的合法财产权。对非公有林权所有者,应依法办理林权证,从法律上保护其财产权。进一步贯彻“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和“谁投资,谁受益”的林业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鼓励和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
  1.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
  2.林业行业对投资者全方位开放。充分调动全社会办林业的积极性。各项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通过招投标等形式,鼓励多元主体参与经营或联合开发,采取多元投资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充分利用国内外、省内外市场和资源,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和外国资本,兴办开放式林业。
  四、尊重和保护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
  1.保证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对投资林业加以限制和干涉;不得侵犯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不但可以多种形式自主投资经营商品林,有权获得合法经济效益;而且可以依法投资经营公益林,有权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及其他政策性补助。
  2.改进商品林采伐制度。采伐自留山的林木,不受林龄限制并可使用自用材或烧柴限额。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用材林、速生丰产林的主伐年龄和采伐时间,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林木所有者要求采伐的,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其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林木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人工营造的珍贵树种商品林,按照一般人工用材林或经济林进行采伐管理。人工商品林中稀疏萌生的本地区常见珍贵树木,按照一般树种对待,允许正常抚育间伐。对造林大户、私有林场的林木采伐,可以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单列。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