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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意见
(辽政发[2004]4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精神,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实现辽宁林业的跨越式发展,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现就加快我省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重要意义非公有制林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林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时期林业建设和发展中,非公有制林业是最具活力和竞争力的林业经济成分之一,是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力量。非公有制林业和公有制林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市场竞争中可以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近年来,非公有制林业在我省林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我省林业建设的重要力量,成为全社会办林业的生力军。非公有制林业推动了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激活了国有林场职工自营经济,拉动了相关产业,有力地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支持非公有制林业发展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是加快全省林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和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整体战略不可或缺的环节。为此,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
  二、建立健全有利于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1.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按照“明晰所有权,放活使用权和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原则,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地使用权,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经营体制;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实到户,落实到联户或其他经营实体,真正实现“林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
  2.在国有林业内部引入民营机制。国有林场应鼓励和扶持职工发展自营经济,将其作为职工致富乃至分流富余人员的途径。鼓励非公有制经营者以购买、参股、租赁、合作开发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森林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参与国有林业企业改革、改组、改制和林业经济布局调整,大力发展公有和非公有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林业,盘活公有制林业企业的存量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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