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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7.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各市政府应依法征地、动迁,合理保护被征地和动迁群众的利益,承担因征地、动迁所涉及的法律、经济、群众上访等责任。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重大意义的宣传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阻碍工程施工现象。
  8.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征地、动迁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和监督。
  二、征收土地补偿、税费标准及征地工作程序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由辽宁省征地事务服务处具体组织实施,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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