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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19.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存在重大危险源、危害因素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设施设计要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竣工投产前,要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经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建设或者生产经营。各级发展改革委、经委每季度要将“三同时”建设项目清单抄送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九、强化行政执法,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
  20.加快安全生产法规建设。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适时制定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为政府依法监管,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提供法律规范,推动安全生产法制化。抓紧出台《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做好《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工作。
  2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的“三级机构、四级网络”。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装备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证。切实提高安全监管部门的权威性,使其真正承担起《安全生产法》执法主体的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支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解决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困难,将行政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在所辖乡、镇设立安全监管派出机构,也可以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管员。安全生产监管员必须持有省安全生产监察员证件。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设立或明确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的机构,配备与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人员。
  22.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
  县以上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煤炭、电力、国防科技工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分别对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矿山、电力、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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