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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15.完善安全生产各项保障措施。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和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每一位职工;加强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报告、监控和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抢险预案,定期进行模拟演练,提高企业和职工抢险自救能力;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技能。要重视、尊重和保障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作用,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支持和服务。
  16.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针对中小企业点多面广,情况复杂,安全监管难度大的特点,从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和安全投入等方面入手,开展小企业安全监管试点工作,逐步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监管办法,督促、指导这些企业依法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形成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在中、小企业中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结合专项整治,淘汰落后生产力,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小企业的整体水平。要重视解决小煤矿安全生产投入问题,严格监督乡镇及个体煤矿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
  八、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7.严格企业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逐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技术装备。新设立和改建、扩建的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道路客运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今后,一律不准审批和新建烟花爆竹厂,对现有的烟花爆竹企业,要逐步淘汰;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伤亡事故的,一律予以关闭。在招商引资、开发项目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制定的产业政策,严把安全准入关,严禁引进烟花爆竹等风险较大,安全生产难以保证,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
  18.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要依法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已经投入生产的企业,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时限、条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的一律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现有企业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收回证照,限期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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