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深化整治,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11.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深入开展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小作坊和经营网点。要加强关闭、破产企业的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和处置工作。把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结合起来,与日常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制化。
12.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按照国家制定颁布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质量标准,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要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完整详细的安全生产台帐和各生产环节、各岗位安全质量责任制。积极推进安全评估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卫生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六、建立预警机制,完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
13.加快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要增强安全预警意识,搞好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加强省、市、县三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生产安全预警系统。尽快建立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设专业化的救援队伍。建立矿山救援有偿服务制度,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灾能力。市、县政府要尽快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矿山、建筑施工企业,旅游景区及人员密集场所等,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预案,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要配备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七、强化管理,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14.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重要工种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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