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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辽政发[2005]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状况总体趋好,但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
  1.增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坚持不懈地抓好这项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衡量各级政府执政水平和领导能力的重要标志。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建设和谐辽宁的高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强有力措施,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2.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执法队伍建设,突出执法监督,完善责任体系,加快安全生产立法,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夯实工作基础,建立长效机制,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实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3.奋斗目标。到2007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秩序明显改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等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地方安全生产配套法规体系,全省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事故总量有较大幅度下降,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力争到2020年,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全国安全生产先进水平。
  4.落实责任,扎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每季度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政府分管负责人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部署、督促和组织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抓好落实。特别要突出抓好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5.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省政府每年向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并作为对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内容和组织部门评价领导班子的依据之一。各市政府向县(市、区,下同)政府及市有关部门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按照《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实施定量控制和考核。省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成绩优秀的市、县政府和省直部门给予表彰。对因工作不力,重特大事故多发,突破控制指标的,实行“一票否决”。各县政府也要制定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月调度与考核,并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告、简报等形式,每季度公布一次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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