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
关于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拟订的《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二月十八日
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管理办法
(市劳动保障局 2005年1月18日)
为推进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行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管理,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9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根据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对退休人员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定点药店购药费(以下统称门诊医疗费)实行社会统筹管理。
(二)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单位和人员:
1、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参照企业参保的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2、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协缴人员;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相关手续(含退职,下同)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以下简称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工作。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市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区医保经办机构)受市医保经办机构的委托,做好相应的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