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79号)
《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2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文岳
二00五年三月三日
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
《海域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域,是指由我省管辖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第三条 在我省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海岸线进行修测,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六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初始海籍调查和变更海籍调查,核查权属,编制相关簿册和图件。
第七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依法编制本级海洋功能区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省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二)市海洋功能区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县海洋功能区划,经市人民政府复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