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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

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5]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已由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月12日

西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

(2005年1月12日西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监督,规范财政监督行为,维护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财政监督是指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涉及财政预算内外收支、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等事项所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财政监督采取调查、稽核、检查等方式,坚持直接监督与委托监督相结合,专项检查、综合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
  第四条 财政部门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监督。
  上级财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财政监督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财政事项,可以直接监督。
  财政部门的内部监督检查,由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对财政部门内设各职能机构的财政财务会计管理、预算编审执行、内部制约制度以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并定期听取本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政监督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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