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以农牧区二、三产业发展为支撑,大力吸引各类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向小城镇集中,鼓励工商企业到小城镇从事产品加工、商业连锁、农畜产品批发等经营活动,增强产业聚集和人口吸纳能力。根据西藏产业政策,要将小城镇建设同农业综合开发、旅游业发展相结合,围绕旅游景区、交通要道、特色资源开发基地等,搞好小城镇建设规划。要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坚持政府引导、以奖代投、民投公助、滚动开发,多渠道、多形式投资兴办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不断完善小城镇功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要重点向小城镇倾斜。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小城镇农畜产品加工业和其他二、三产业的发展。要认真落实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进一步研究制定农牧民进入小城镇落户的政策,鼓励有经营意识和有一定资本、技能的农牧民离土离乡,进城进镇,务工经商。
二、着力培育龙头企业,加快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进程
5、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政策、资金扶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培育和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意见精神,继续加大对多种所有制、多种经营形式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龙头企业以多种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和农牧户发展。充分利用对口援藏的有利时机,加大对龙头企业在资金、技术、信息、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推动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更快更好地发展。自治区扶持乡镇企业和龙头企业专项资金要积极用于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贴息。农业银行和其他国有商业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快改进对龙头企业的信贷服务,要优先给予龙头企业信贷支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牧区信贷服务体系。要大力支持龙头企业采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建立原料基地,发展精深加工,开拓国内外市场。
6、完善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机制。按照农牧业产业化发展的要求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规模经营、生产高效”的原则,培育和加快特色农畜产品基地建设。各地要结合实际,把青稞、蔬菜、花卉、藏医药、饲料、牛羊肉乳、牛羊绒毛等产业确定为重点培育的主导产业和产品,集中资金和力量,加快发展。加大对内对外开放力度,鼓励区内外企业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加快联合经营、联合开发的步伐。引导和帮助企业创新经营模式,拓展经营领域,大力支持发展“订单农业”、“合同农业”,推广“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使企业与基地、农牧户建立紧密型或半紧密型的合作关系,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切实发挥龙头企业带动农牧民增收的作用。在有条件的地方,适时培养和发展各类农牧民专业协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