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委关于未经国家核准电站项目立即停止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政办发[2005]1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关于未经国家核准电站项目立即停止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未经国家核准电站项目立即停止建设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 2005年3月)
近年来,为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的矛盾,我省积极争取国家批准开工建设了一批大型电站。同时,为实现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建设了一批煤矸石综合利用电站。这些项目的建设,对缓解我省电力供应紧张状况,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顺利实施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电站项目未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违规建设的问题。为保证政令畅通,坚决遏制违规建设电站项目的势头,促进我省电力工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坚决制止电站项目无序建设意见的紧急通知》(国发〔2004〕3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站项目清理及近期建设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8号)精神,我省未经国家核准的电站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建设。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已投入运行的违规电站项目,要区别情况,认真清理,严肃处理。凡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不具备环保和用水等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停止运行并做好善后工作。
二、对按国家电力项目审批程序已批准项目建议书、但未完成核准手续、提前开工的项目,均暂缓建设。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建设方案,补充申报材料,补办相关手续,经国家核准后方可继续建设。
三、凡项目建议书等未经国家批准或核准的其它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前期工作。已开工的项目必须补充有关手续、资料和建设方案,尽快按程序上报核准(名单已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未开工项目均不得擅自开工建设,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上报国家,待批准后建设(名单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