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确认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及权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现将全省各级政府和中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及权限公告如下:
一、全省各级政府行使以下行政许可权:
省政府文件省政府: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邀请招标,使用征用的运力,设立高等专科学校,公路收费站设置,外国团体或个人来我省参观考古发掘现场,建立省级旅游度假区,专业档案馆设置,发布地理信息数据,国有土地使用,建设项目用地改变用途,土地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水产养殖,古树名木迁移,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从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
市政府(行署):国有土地使用,建设项目用地改变用途,土地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水产养殖,古树名木迁移,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从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
县(市)政府:国有土地使用,建设项目用地改变用途,土地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水产养殖,古树名木迁移,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从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关系森林防火的生产用火,村民住宅用地。
乡(镇)政府: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中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使以下行政许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