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质检部门要负责对碘盐生产、流通、贩运和销售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三)强化法制,严格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防治地方病的地方性法规,认真贯彻执行《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
盐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防治地方病的法规和规章,加强法制宣传,加大执法力度,使防治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四)拓宽筹资渠道,落实防治经费。各级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的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防治专项经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划要求及本部门和单位承担的防治任务,安排必要的防治工作资金。要采取“渠道不变、加强管理、统一规划”的办法,充分利用水利、退耕还林、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综合发挥在地方病防治方面的效益。要切实保证按照标准足额拨付地方病防治工作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为开展地方病防治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五)加强机构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各级政府在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时,要将地方病防治机构作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考虑。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改革和调整地方病防治机构,加强队伍建设,搞好地方病防治人员的在职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六)开展科学研究,实施国际合作和交流。坚持科研为防治服务、防治研相结合的方针,针对地方病防治工作中的难点和关键环节,组织技术攻关,力争有所突破。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科研经费的支持及开展国际合作,及时跟踪和借鉴国内外地方病防治的成功经验,引进先进技术和方法,不断提高我省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水平。
六、督导评估
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的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地方病防治规划。
要切实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督导评估。每年要通过自查、抽查等形式,对防治工作经费落实与使用情况、防治措施落实与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要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和病情变化及时调整规划目标和各项策略、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效果。对完成规划目标任务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进行表扬;对未完成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进行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