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扩大省科技奖励范围。对于省外单位、人员与省内单位、人员在我省合作转化科技成果的,引进技术在我省转化推广后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我省科技人员在省外或国外单独或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回省内转化或创业的,均纳入省科技奖励范围。
(三)完善科技奖励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门科学技术奖。逐步建立起以政府奖励为主体、社会力量奖励和其他奖励为补充的科技奖励体系。
(四)实施对科技奖励各项活动的有效监督。制定《山东省科技奖励工作监督试行办法》,设立省科技奖励监督委员会,实行社会监督员制度,切实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力量在科技奖励监督工作中的作用。要加强对科技奖励组织者、推荐者各项管理行为的监督,提高其依法行政能力。要建立评审专家回避和信誉评价制度,对评审专家信誉进行记录并作为遴选依据。
(五)重视获奖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要把科技成果的转化程度、应用范围、产生的效益、创新自主知识产权状况和推动行业领域科技进步的作用作为科技奖励评价的重要内容。要建立获奖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机制,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科技创新的积极性,鼓励科技成果折资入股参与收益分配。要以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中心、网上技术市场等各类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为依托,实施重大获奖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工程,建立专项扶持资金,积极探索获奖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有效途径。
三、依法加强对科技奖励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科技奖励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科技奖励的领导。要把科技奖励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要加强科技奖励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者素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要强化科技奖励激励政策和措施,各级、各部门要把科技奖励作为人才评价与培养的重要标准和条件,将获奖科技人员纳入各级人才培养计划,切实改善他们的科研、生活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经济与科技发展需要,适时增加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和奖金数额,提高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奖金个人所得比例。鼓励获奖项目(人)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及所在部门(单位)对获奖者给予匹配奖励。要把科技奖励宣传作为科技宣传的重要内容,建立科技奖励长效宣传机制,发挥新闻媒体宣传的主渠道作用,重点宣传获奖科技人员的先进事迹、获奖科技成果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重要作用以及科技奖励政策,在全社会形成崇尚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