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酒后执法;
(六)以监督管理为由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视情节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责任意识,严肃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工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过错,是指工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四条 工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或者办理行政许可有过错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追究过错责任。
第五条 工商机关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应当做到有错必究,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的基础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合法、合理地追究过错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第六条 工商机关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应当采用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方法,教育、引导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提高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水平与能力。
第七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扣发奖金;
(四)取消当年评先、评优、授予荣誉称号资格;
(五)通报批评;
(六)调离工作岗位。
前款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行政许可过错构成违纪的,按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许可过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工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追究过错责任:
(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未依法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或者出具的凭证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要求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未一次告知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明知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的。
第九条 工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二)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三)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而未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明知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五)明知被许可人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八十条所规定的行为,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 工商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工商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