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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暂行办法》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一)依法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商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二)依法检查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提供有关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工商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及时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九条 工商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必要制度,积极推行行政指导,通过宣传、教育、培训,行业自律,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舆论监督等方式,建立、完善生产经营者自律自纠机制,引导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守法生产经营,提高监督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条 工商机关应当改革、完善年检、验照制度,通过企业年度检验、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等方式,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工商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属地管辖巡查制度,规定监督管理的目标、责任,明确巡查的任务、项目、方法及对有关情况的处理程序与要求。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属上级或者其他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上报并移交管辖机关处理;属应当上报批准方可处理的,应当上报批准后处理。
  工商机关实施巡查工作的情况,应当按规定记录并归档。
  第十二条 工商机关应当按照《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建设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辖区内的被许可人的市场准入、生产经营和市场退出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被许可人的信用状况实施信用等级分类,建立激励、扶持诚实守信企业和处罚、制裁失信企业的分级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工商机关应当建立、完善辖区内的被许可人基本信息数据库,及时、准确、完整地建立经济户口档案,并推行被许可人信用信息征集、评价、披露制度,加强信用教育,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工商机关依法对其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抄告函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前款规定的情形,依法不予或者免予行政处罚的,工商机关应当在处理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抄告函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抄告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抄告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被抄告机关名称;
  (三)被许可人基本情况;
  (四)主要违法行为;
  (五)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情况;
  (六)抄告时间和抄告机关。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抄告函应当加盖抄告机关印章。
  第十六条 抄告机关可以采取直接或者邮寄的方式将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抄告函送达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由被抄告机关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时间并加盖公章。也可以委托被送达机关所在地工商机关送达。无法送达的,抄告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抄告函及送达情况应当归入经济户口档案。
  第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向工商机关举报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工商机关应当及时核实本辖区范围内的举报件,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工商机关接到举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举报件及时进行登记和编号;
  (二)经核实,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转送有关机关;无法转送的,应当记录在案;
  (三)举报件处理完毕,工商机关应当将举报材料与处理结果归入经济户口档案。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工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工商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对申请人在一年内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工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工商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对被许可人在三年内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工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管理,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处罚、收费;
  (二)实施收费、罚款或者扣押物品不出具有效票据或者文书;
  (三)索要、收受被许可人的钱物和参加、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
  (四)野蛮执法或刁难、报复被许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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