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暂行办法》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闽工商法[2004]167号)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七项配套制度:《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暂行办法》、《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听证暂行规定》、《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告知暂行办法》、《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文书和专用章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公示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四年六月七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工商机关”)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指工商机关对符合本办法的行政许可申请,在受理窗口即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许可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工商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申请人在合理工作时间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四)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依法无需进行调查核实;
(五)不存在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不宜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
(六)不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或者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前两款规定外,工商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 工商机关对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标准的,应当当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依法应当准予行政许可且不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当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
(三)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依法应当准予行政许可并颁发行政许可证件,能够当场制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当场制发;不能够当场制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当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以上文书的制作内容及要求按照有关专项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工商机关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的,可不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当场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可不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七条 工商机关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相关审批工作,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工商机关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改革、完善相关审批工作,减少内部审批环节,简化手续,提高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 工商机关对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相关材料与文书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归档。
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示公开,按照《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公示公开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工商机关违反本办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未作出,或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当的,可由上级工商机关责令改正,也可由本机关按照《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行纠正具体行政行为暂行规定》予以纠正。
前款工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过错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