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治重点
要突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劣质建筑用钢材(主要是地条钢及其制品)、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主要是人造板)和建筑脚手架钢管、扣件三类产品的查处和整治;二是对小型、个体、私营生产、销售、租赁和低资质的施工企业的整治;三是对辐射面广、管理混乱、经销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建材市场,以及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域的交界处等管理比较薄弱的地区和私人规模投资工程、各类经济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工程的整治;四是对生产、销售地条钢及用地条钢轧制的钢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人造板的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性整治。
四、任务与措施
(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及原国家经贸委《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第三批)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清理、取缔所有生产地条钢的企业,其生产设备必须就地销毁,不得转移。电力部门要立即依法停止向这些企业供电,并拆除相应供电设施。涉及行政许可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撤消行政许可,办理注销行政许可手续。关停并转钢铁、水泥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企业。对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责令整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报请政府依法关闭。要组织开展集中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地条钢的联合行动。
(二)在人造板生产、销售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性整治,重点查处拒不执行装饰装修材料10项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对成规模制售假冒伪劣建材的问题,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有声势、有实效的集中整治。
(三)对生产建筑脚手架用钢管、扣件的企业,要对其建筑脚手架钢管、扣件销售、租赁、使用单位的质量控制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四)各市州要结合实际,对在本地区问题比较突出的水泥、涂料、电线电缆、低压电器等其他建材产品组织专项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