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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9)卫生管理制度。
  2.专营兼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应制定以下质量管理制度:
  (1)组织机构及各职能权限;
  (2)各级人员质量责任制度;
  (3)商品进货管理制度;
  (4)商品质量验收、保管、养护出库复核制度;
  (5)效期商品管理制度;
  (6)不合格商品管理制度;
  (7)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8)产品标准管理制度;
  (9)产品售后服务制度;
  (10)用户质量反馈管理制度;
  (11)产品销售可追溯管理制度;
  (12)产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13)用户投诉、查询、处理制度;
  (14)卫生管理制度。
  (五)国家对特殊医疗器械有专项管理规定的,按规定制定相关制度。
  第九条 申办企业应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办公设备、设施,仓储设备、设施和相适应的技术培训、设备安装、维修、售后服务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 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程序

  第十条 拟办零售企业应到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拟办批发企业应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发。
  第十一条 为方便申办者,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所需要的医疗器械法规文本、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示范文本在受理现场公示,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拟办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不在岗证明的复印件及个人主要简历。法人代表、质检负责人是外地、外籍的,应提供在天津市的户口“暂住证”复印件;拟办企业组织机构与职能;
  (四)拟办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标明经营区、库区面积,库房应划出合格区、待验区、退货区)房屋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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