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规划(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规划(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保护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规划(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四)建材市场专项整治规划(牵头单位:市质监局);
(五)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规划(牵头单位:市文化局);
(六)整顿和规范集贸市场规划(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七)打击非法传销规划(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八)整顿和规范中介市场秩序规划(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九)整顿和规范内外贸秩序规划(牵头单位:市商务委);
(十)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规划(牵头单位:市农委);
(十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规划(牵头单位:市建委);
(十二)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规划(牵头单位:市建委);
(十三)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规划(牵头单位:市建委);
(十四)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规划(牵头单位:市物价局);
(十五)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规划(牵头单位:市国税局);
(十六)整顿和规范金融市场秩序规划(牵头单位:人行天津分行);
(十七)打击走私规划(牵头单位:天津海关);
(十八)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规划(牵头单位:市安全监管局);
(十九)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秩序规划(牵头单位:市烟草专卖局);
(二十)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规划(牵头单位:市旅游局);
(二十一)整顿和规范通信市场秩序规划(牵头单位:市通信管理局);
(二十二)整顿和规范粮食市场秩序规划(牵头单位:市粮食局)。
四、工作要求
(一)要认真分析当前本地区、本部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认清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二)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工作目标,确定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主要目标。规划目标的设置要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并根据职责分工,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区县规划要在各专项规划目标的基础上,提出市场经济秩序总体状况的综合性指标。
(三)要围绕规划的主要目标和内容,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结合实际提出分年度、分阶段的工作目标和各年度、各阶段的实施步骤及工作要求。
(四)要从法规规章、行政管理、宣传教育、物质保障、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确保规划的总体目标和各阶段目标的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