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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编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划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编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划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编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划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编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划的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4]42号)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编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划(2005年—2007年)的通知》(整规办发[2004]20号)要求,现就编制我市2005年—2007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三步走”发展战略和五大战略举措,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为加快建设北方重要的经济中心和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步伐,扫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障碍,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区县规划的编制
  区县规划由区县总体规划和区县专项规划构成。
  区县总体规划的内容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并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确定。区县专项规划参照市级专项规划内容,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各区县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市级专项规划的编制
  市级专项规划根据涉及的整治领域,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编制,经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专项规划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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