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
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4]162号 2004年11月1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是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决定,是促进科技创新、营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良好环境、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开展好我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促进全省经济健康发展,特制订《江西省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既是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前提,也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具体体现。如果放任对知识产权的侵犯,损害的是国家和地方的信誉和投资环境,最终必然会破坏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开展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是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进一步扩大开放,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的迫切要求;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点工作。全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和省政府的部署上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开展好。
二、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按照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67号)的要求,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各方配合,努力开创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新局面,为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工作原则。
1.依法行政的原则。要认真按照《
商标法》、《
著作权法》、《
专利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