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意见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应缴税费外,不得再向农村信用社征收和摊派各种费用及款项;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减少不必要的检查活动,凡检查项目相同或相似的,要合并检查,避免进行重复检查或多头检查,为农村信用社营造一个良好经营环境。
  十、形成整体合力,打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结合农村信用社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大力开展以创造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为主要内容的“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活动,从政府诚信、企业诚信、个人诚信等方面全面提高本地区的诚信水平,培养信用观念,增强信用意识,建立农村诚信社区。对获得农村诚信社区荣誉的金融服务对象,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服务优质的办法予以支持,促使各级政府、农村信用社、企业和城镇居民、农户共同创建相互信任、互相促进的社会信用体系,形成改善金融服务与打造农村信用环境互动,农村金融创新与农村经济发展互动,运用金融手段与农村社区文明建设互动的机制。
  十一、坚持依法行政,打击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规范和约束自身行为,严禁用各种行政手段干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活动。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特别是对党政干部积欠的用于个人、亲友性质的逾期贷款要进行清理,明确要求偿还期限;对经催收逾限期不还者,要公开曝光,并将其个人信用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条件;对利用职权,拒不归还贷款的个人,要给予严肃处理;对恶意逃废债务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企业关停、破产、改组改制中不规范、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有关职能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改制审批和登记手续,依法保障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各级司法部门要依法加大对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案件的查办、执行力度,在收贷诉讼、执行上,要简化程序,提高结案率和执行率,做到依法快审快结快执行;积极开展追赃、追逃工作,利用法律和行政手段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维护农村信用社资产受偿权。
  十二、落实清偿责任,妥善解决农村信用社历史遗留问题。由于各种历史原因,一些党政部门和组织机构与农村信用社存在借贷关系或为向农村信用社贷款提供了担保。对有关党政部门在农村信用社的行政性贷款,当地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作出还款承诺,限期归还;一时难以归还的,要提供足值抵押物或依法采取诸如以土地、房产等优良资产置换、整体“打包”等形式处置清收;对农村信用社接收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贷款和村组集体旧贷,基层党政部门要切实按照有关承诺落实责任,主动督促有关责任人如数归还欠款,积极协助农村信用社依法采取债权置换、拍卖偿贷、租赁承包等措施进行清收,保全资产,减少损失。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