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意见

  七、兑现既定政策,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实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支持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将国家和省对农村信用社的各项扶持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一是严格执行2003年至2005年国家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二是认真落实从2003年1月1日起,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三是对农村信用社2003年征收的所得税款和多征收的2个百分点的营业税款,各级财政部门要列入支出预算,等额予以补助农村信用社;四是省政府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底,对农村信用社按3%征缴的营业税实行先征收后按月等额补助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尽快拨补到位;五是各级工商部门要继续抓好对农村信用社的工商登记优惠政策落实,免收各级农村信用社的注册登记费。
  八、探索扶持对策,增强农村信用社发展后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落实既定优惠政策的同时,更要探索新的扶持政策,增强农村信用社资本实力与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继续支持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工作,不断提高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探索建立农村信用社风险补偿金制度,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扶持历史包袱重、经营风险大的农村信用社加快消化历史包袱;对农村信用社的抵债土地、房产,在闲置期间或者发生权属转移时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可比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相关优惠政策,予以减免;对农村信用社减免和补助返还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可主要用于弥补历史亏损;对农村信用社自有的土地、房产等在办理内部过户手续时,依法免收过户资金,切实减轻农村信用社负担,增强农村信用社发展后劲。
  九、消除歧视规定,营造农村信用社宽松经营环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支持和理解,主动清理对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的歧视性政策,取消一切限制自然人和法人到农村信用社开户、存款等方面的歧视性规定;帮助农村信用社协调各方面关系,动员涉农部门和县以下单位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利用农村信用社网点覆盖面广,与农民、农户关系密切的优势,将各类涉及农民、农户的资金尽量由农村信用社管理和发放;积极引导财政预算外资金存入农村信用社,增强财政支农资金和信贷支农资金的合力。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