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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意见
(赣府厅发[2004]71号 2004年12月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自去年8月以来,我省开展了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经过一年的改革实践,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进展顺利,开局良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省95个县(市、区)县级联社进行了统一法人改革和股份合作制产权改造,完成了增资扩股计划,至9月末全省各联社股本金达到325亿元,增强了资本实力。同时,农村信用社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方向进一步明确,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明显好转。但是,农村信用社历史积累的遗留问题还未完全得到解决,机制转换的任务还很艰巨,潜在的风险不容乐观,达到中央银行票据兑付条件还有较大困难,改革的初步成果与改革的目标和更好地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金融支持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这就要求我们要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不断改善资产质量,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提高经营效益,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为此,结合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下一阶段全省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地位与作用。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既关系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更关系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承担着全省88%以上的信贷支农任务,农村信用社贷款已成为广大农民筹集生产、生活资金的主渠道。农村信用社积极推行“农村信用工程”,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农民消费贷款等新的金融服务品种,对于解决全省农民贷款难,帮助农民增加收入,加快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更好地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农村信用社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金融力量。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切实作好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支持工作。
  二、深化产权改革,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经过前一阶段改革试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框架已经初步形成。下一步要将工作重点转向建立合理、科学、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一要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策划,通力协作,按照先成立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党委,再确定业务经营班子的步骤,加快组建县级统一法人和农村合作银行的工作进度。力争在今年底前,67个统一法人社中的大部分要批准筹建,一半以上要挂牌开业;12个农村合作银行的50%要批准筹建,三分之一以上要挂牌开业。二要进一步完善股权设置。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设置各类股权结构,积极动员种养殖大户、私营业主、企业法人等有能力、有愿望参与农村信用社管理的投资人入股,提高农村信用社的决策和管理能力。既要防止因股权过于集中被少数大股东控制,又要防止因股权过于分散被内部人控制。三要逐步明晰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归属。能够确认产权持有人的,应尽快予以明确;暂时不能明确的,要委托县级联社等机构代行所有者职能,待条件成熟后再进一步确认产权持有人。四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三会”在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中的关键作用,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五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科学合理地制定各项业务运行和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增加决策透明度,提高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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