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切实做好
我省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4]70号 2004年11月2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切实做好我省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切实做好我省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省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和学生总量的快速增长,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数量有较大增加。及时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解决经济困难,使其顺利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作用、推进金融改革的一项举措,是保证教育机会平等、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高校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各普通高校,务必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精神和国务院9月6日召开的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我省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经济困难问题。
一、全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按新机制运行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理顺国家、高校、学生、银行之间的经济关系,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完善风险防范和约束机制,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200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对原有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操作机制、风险防范、组织领导等作了重要调整、补充和完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各高等学校要加大工作力度,务必尽快落实。
国家助学贷款的中标银行,要严格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积极同所在地高校联系,做好按新机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工作,并在协议规定的工作日内,向学生发放贷款。
各高校要主动配合银行,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各地要积极研究,探索生源地助学贷款新机制。
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尚未建立的,要指定专门机构承担本地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任务。各高校要设立专门负责助学贷款的工作机构,由学校的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原则上按学校在校生规模2500∶1调剂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统一组织、指导、协调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