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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的通知

  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疫区政府应按照省财政厅、省计委、省卫生厅《江西省卫生事业单位补助政策实施意见》(赣社财〔2001〕6号)的规定,保障血防人员的工资和基本待遇。
  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拓宽投资渠道。同时积极动员和争取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为血吸虫病防治争取资金支持。
  (四)机构、人员保障。
  深化血防专业机构改革,实行防治分离。血防工作是农村卫生和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血防工作纳入农村工作和卫生工作统筹部署。按照“精干高效、防治分离”的原则,结合我省血防工作实际,19个达到传播阻断的县(市、区)血防专业机构原则上并入当地疾病控制中心,设立血防科,对外保留血吸虫病防治站牌子。11个尚未控制流行的县(市、区)和9个达到传播控制标准的县(市、区)血吸虫病防治站保留血吸虫病预防控制职能,医疗部分可与当地医疗资源整合。县(市、区)血吸虫病防治站(科)实行定岗定编、全员聘用、竞争上岗,建立一支能胜任防治技术指导职责和及时有效处理重大疫情的血防工作队伍。
  疫区农(垦)场血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市、县(市、区)政府血地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农(垦)系统有关单位的防治工作。
  疫区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有适应家畜血防工作的机构和队伍。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实行定岗定编、全员聘用、竞争上岗。
  加强专业人员的素质教育与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通过5年的培训,逐步建立一支信息灵敏、反应快速,能及时扑灭重大疫情和有效处理突发事件的精干高效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队伍。
  五、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一)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疫区市、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和方案。要建立血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和完善政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血防工作领导体制,把血防工作列入政绩考核内容。要将防治任务层层分解,签订目标责任书。对工作不力、没有实现防治工作目标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监督检查。
  疫区各级政府的血地防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科学、定量、随机”的原则,制订详细的监督检查方案,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自查、暗访、抽查,对防治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要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通报同级政府血地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血地防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血地防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有关地区、有关部门执行规划的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三)中期考评和终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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