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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的通知

  (三)传播阻断地区。
  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的县(市、区),加强螺情监测,消灭新发现的残存钉螺,严防钉螺输入;加强传染源管理,对流动人、畜进行监测;开展健康教育,发动群众报螺报病,做好安全供水和粪便管理。巩固防治成果,防止疫情反复。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是疫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的血防工作机制。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4〕21号)精神,健全领导机制,落实政府责任,充分发挥疫区各级政府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的作用,统一部署,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和督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血吸虫病防治管理工作的新模式。
  (2)明确职责,加强协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职责的通知》(赣府厅字〔2004〕111号)精神,落实各自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并根据本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本部门的防治计划。同时要加强对本系统防治工作的指导,相互配合,认真落实,确保计划目标的实现。疫区各级政府要实行部门与疫区县(市、区)、乡(镇、场)联系制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政策保障。
  着手修订《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依法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在已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疫区,要将晚期血吸虫病人的治疗费用纳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治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全省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赣府发〔2003〕10号)的有关规定,将农村特困人群中(主要是五保户和常年救济对象)晚期血吸虫病患者纳入农村医疗救助和特困群众社会救助范围。
  疫区村民有投工投劳承担灭螺的义务,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程序落实。
  (三)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将血防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按照预算足额拨付。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购买灭螺及人畜治病药物、血吸虫病重大疫情的应急处理、安排跨地区的重大灭螺工程项目经费给予补助。省、市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应加大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安排专项经费,对县、乡两级开展防治工作给予必要的业务经费补助;疫区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需要,结合当地财政状况,按照疫区人口每年每人0.5—1元安排血吸虫病防治专项经费。各级财政要切实加强对血防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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