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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为了加强对全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省政府已成立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决策措施;协调处理涉及多个地方和部门的重大问题;组织查处全省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各级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完善工作机制。
  (二)明确职能,各负其责。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监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05年1月1日顺利实施。
  农业、经贸和内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植养殖、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要求,在做好职责调整准备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监管工作水平。特别要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和食品监管业务培训,尽快熟悉新的工作内容和业务知识,提高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充实基层特别是农村的执法人员力量,严把人员“入口”,畅通“出口”,防止和纠正“以罚代管”,“重收费轻管理”等现象。
  (四)加大投入,提升技术保障能力。加大政府对食品安全的投入,特别是要重视食品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努力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技术条件,不断改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手段,加大对食品的化学性污染、生物性污染和以食物中毒为主的食源性疾患全面、系统、持续的监测,逐步建立覆盖食品种植(养殖)、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测网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继续争取国家的资金、技术和设备的支持。要切实保证执法部门的人员工资和执法经费,加强监管,专款专用。
  (五)建立健全制度和标准,构建保障体系。尽快制定《江西省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和《江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江西省生猪定点屠宰办法》、《江西省农产品市场管理办法》、《江西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蔬菜、生猪等主要农产品田间档案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质监部门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清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地方和企业标准,构建我省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充分发挥农业、质监、卫生、内贸等部门检测机构的作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严格资质审核,逐步面向社会,实现资源共享,不搞重复建设,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测。由省质监局会同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内贸办等部门提出加强我省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具体方案。要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综合抓好食品安全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系统与运行机制建设。在抓好南昌市食品安全信用建设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其他条件成熟的地区推广试点经验,逐步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使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寸步难行。力争用3到5年时间,逐步建立起我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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