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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三、省国土资源厅
  (一)在接到项目业主单位经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资料完备的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后,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及向国土资源部呈报初审意见。
  (二)在接到项目业主单位关于建设项目是否压覆矿床的查询申请后,如无压覆重要矿床的,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如压覆重要矿床的,视情况适当延长审查工作时间。
  (三)在接到地质灾害评估单位备案申请及评估报告审查意见后,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
  (四)负责协调组织用地单位于2005年3月底前上报完备的用地报批材料,并于2005年8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做好用地(控制性先行用地或整体用地)报批工作,满足项目开工要求。省交通厅以及项目业主单位予以配合。
  四、省交通厅
  (一)积极配合项目业主单位和省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上报和审批工作,并做好有关跟踪落实工作;协调或配合协调解决项目报批中出现的问题。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对上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审批和核准的事项的跟踪落实工作。
  (二)督促项目业主单位抓紧开展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招投标工作,力争在2005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确保所有项目在2005年底前开工建设。
  五、省水利厅
  在接到项目业主单位报送的资料完备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送审稿后,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报批稿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工作。
  六、省文化厅
  (一)在接到项目业主单位报送的资料完备的文物调查和评估报告后,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二)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对项目沿线可能存在的文物埋藏提出处理建议;在项目征地红线确定后的1个月内完成文物普查工作,确需挖掘、保护文物的,于3个月内完成有关工作,移交工程用地。
  七、省环保局
  (一)在接到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定程序报送的资料完备、符合审批要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后,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或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二)对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事项,负责做好跟踪落实工作,力争国家环保总局在2个月内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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