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理顺关系,依法管理。
(1)政府工作部门与独立设置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建立指导、协调、监督与反馈的工作关系。跨部门、跨领域组建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行“一家为主,几家共管”的办法。政府工作部门要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指导和协调,督促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及时反馈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独立设置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领导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中层干部及以下人员、日常业务、具体经费开支由其自主管理,主管部门不得随意干预。
(2)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由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资格、具体执法职权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需由省政府公告的行政执法机构按规定程序办理。
(3)重新核定行政执法人员编制。行政执法机构使用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实行中央编办宏观调控下的分级管理。按照精简原则,省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不同执法领域特点,提出全省行政执法专项编制总额,按程序报批后,统一分配下达。
3.健全机制,加强监督。
(1)创新监督体制,成立政府绩效委员会,建立行政执法监督联席会议制度。政府绩效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充分利用现有纪检监察、组织、财政、人事、编制、审计、法制等部门的资源,根据行政执法机构的具体职责确定绩效标准,建立绩效标准体系,运用绩效标准对行政执法机构实际取得的工作结果定期进行考核评估。绩效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各级监察部门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联席会议制度通过统筹协调、沟通协作,形成监督合力。
(2)完善相关的监督体系。完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政协、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法院的司法监督作用,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加强行政监督,充分发挥监察、审计和法制部门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3)建立责任制约机制,实现权责统一。科学合理地界定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权力与责任,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4.规范执法程序,促进执法公开、公正,实现执法为民。
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行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公开;执法方式、程序和结果公开;确保严格、公正执法。建立和完善听证制度、规范听证程序,实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告知制度,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知情权、申诉和获得救济的权利,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试点的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