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行政执法主要采取如下模式:
1.归并同一政府部门下的多项执法职能和执法机构。
整合省、市、县交通部门及交通领域事业、企业单位的公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含高速公路)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规费稽查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按照行业管理特点,在省、市、县交通行政机关内设立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整合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法队伍以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在卫生行政机关内设立卫生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调整、归并同一领域内的执法职责及机构。
(1)城市管理领域。
将城市管理领域的城市规划、建设、房屋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园林、燃气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队伍、事业单位中分离出来,进行整合,组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文化管理领域。
在省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整合行政执法职能,分别在机关内设立或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承担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和重大执法任务及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将市、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体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分离出来,与相关行政执法队伍、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能整合,设立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文化领域执法任务少的市、县,可与其他相关执法机构归并综合设置。
(3)农业管理领域。
整合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部门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原则上在机关内综合设立行政执法机构。市、县农业行政管理机构已实行大农业管理体制的,维持现状。
(4)国土资源环境领域。
整合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在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内综合设立行政执法机构。
在上述领域试点取得成效后,进一步推进商品市场管理等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试点。
3.除上述共性执法的领域和部门外,对专业性强、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部门,要整合、规范行政执法职能,设立或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承担执法职责。
(四)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加强执法监督。
1.明确定位,规范设置。
行政执法机构专司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独立设置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属于政府执行性行政机构,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不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经省政府批准,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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