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行政执法机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与技术检验职能并存的体制,逐步实现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承担技术检测、检验、检疫、鉴定职能的单位原则上要逐步与政府部门脱钩。同时,结合事业单位改革,按照区域覆盖的原则,将相同或相近技术设备、技术手段的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机构,以及同在一地、任务不饱满的同类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机构,尽量予以合并,整合资源,以提高设备利用率,集中力量发挥技术优势。
(三)整合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改变多头执法的状况,将从政府部门、行政执法队伍、事企业单位等分离出来的行政执法职责进行归类综合,按领域、行业或在部门内设置集中、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据精简原则,严格控制执法机构膨胀势头,能不设的不设,能合设的合设。一个政府部门下设的多个行政执法机构归并为一个机构;一个领域原则上只设一个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工作量不足以设立一个行政执法机构的可与其他业务相关的部门设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各级政府部门已实行大行业行政管理体制的,将其行政执法职能整合,设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重点在城市管理、商品市场管理、文化市场管理、资源环境管理、农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领域以及其他适合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合并、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已经进行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地方,要按照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原则和要求,进一步整合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不断完善、规范行政执法体制。
改变多层执法状况,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行政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合理划分事权,减少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现象,实行执法重心下移。行政执法机构按区域设置并实行属地管理,主要在城市和区、县设置。省政府各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设置行政执法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政策和监督指导,确有必要的,可在部门内设或明确相关机构承担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和重大执法任务及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设区的市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和不同领域,适当选择以市为主或以区为主的模式。以市为主设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所属区不再重复设置,确有必要的,可按区域覆盖原则,由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所辖区内设立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县级政府部门整合行政执法职能,可在部门内设立执法机构,或尽可能设置跨部门、跨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凡涉及多头执法,同一执法内容、同一标准、同一执法对象的,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由一个执法机构具体承担行政执法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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