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琼州海峡轮渡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必须凭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六条 从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的船舶以及为其提供码头设施和运输服务的企业或者人员,应当服从海峡办的行业管理。
客船运输,应当做到定船舶、定航线、定班期、定时间、定码头。不得无故脱班或者提前、延时开航。
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港口经营人必须根据两省海峡办共同编制、公布的客船班期及客滚船的营运顺序合理安排泊位,并对船舶合理配载、装载进行监控,以防止船舶超载;客船按照规定的班期运行,客滚船按照船舶到港的先后顺序卸载;在天气影响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应当服从海峡办的临时安排。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未受委托不得强行代办业务;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轮渡运输运价由运输企业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定,并提前30日向社会公布,按有关程序报有关部门备案。
旅客实行一票过海。客票、货物滚装运单由两省海峡办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港口经营人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第八条 船舶经营人、港口经营人应当教育员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文明经营,优质服务;定期对船舶、码头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检测,确保有关设备、设施安全有效;加强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旅客、车辆上落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不得私揽旅客、车辆、货物上船。严禁利用工作之便收受钱物、乱收费、敲诈勒索;严禁刁难旅客、货主和司机等。
第九条 发生故意堵塞航道、港口或者扰乱旅客、车辆上落以及船舶靠泊,或者擅自用小船接驳旅客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情况紧急时,海峡办可以采取责令停航的紧急措施。
第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或者运输服务的,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处以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