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2005年1月24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维护正常运输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琼州海峡从事营业性客船、客滚船(含火车轮渡的客滚船)轮渡运输以及为轮渡运输提供码头设施和水路运输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服务,是指从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船舶代理业务、客货运输代理业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琼州海峡轮渡运输,是指在广东省徐闻县外罗港与海南省文昌市铺前港连线以西,至广东省雷州市乌石港与海南省临高县新盈港连线以东的海域从事轮渡的运输。
第四条 广东省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海峡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协调、处理港航之间从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中的纠纷;
(三)定期公布海峡轮渡调度班期,组织、指导港航企业做好车船衔接、疏运工作,维护海峡运输秩序;
(四)根据海峡轮渡运输的实际情况,提出加强运输管理的措施,报两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根据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查处违反海峡运输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从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的公司、船舶,必须经过两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会审后,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或者审核上报交通部审批,领取运输许可证。其中,船公司在海南省注册的,在报批前,先到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船公司在广东省注册的,持批准文件到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从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的船舶,必须持《船舶营业运输证》才能营运。
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领取《船舶营业运输证》的,不得从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