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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
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本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员;所称的孤老人员和烈属,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孤老人员和烈属。
  二、减征范围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劳动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于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三、减征幅度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实行按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办法。
  (一)采用查帐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2400元(含)以下的,据实免征;24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2400元。
  (二)采用其他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200元(含)以下的,据实免征;2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200元。
  (三)工资、薪金所得,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200元(含)以下的,据实免征;2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200元。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200元(含)以下的,据实免征;2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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