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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5年上海市部分民办高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六公开:(1)来源计划公开(未向社会公布的招生专业计划不得录取);(2)政策规定公开(包括各种照顾对象政策、公布录取标准分数线);(3)办事程序公开;(4)录取结果公开(每批录取结果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5)各试点院校的招生章程和必要信息公开;(6)咨询、监督电话和接待地点公开。
  三监督:(1)我委将组织人员对3所试点院校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各试点民办高校将接受各区、县高招办监督;(3)接受社会监督(设接待站、计算机查询、在接待站设举报箱等)。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00五年二月

工作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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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间   │          工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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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中旬    │上报申请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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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下旬     │市教委公布2005年本市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院┃
┃           │校名单及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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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底      │试点院校向社会公布依法自主招生章程,并同时┃
┃           │在市教委网站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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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5日、6日   │考生去试点院校所设的报名点办理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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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9日     │各试点院校选拔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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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下旬     │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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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30日-4月1日 │公示,(学校网络、家庭教育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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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3日前    │新生名单报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打印录取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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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5日     │发放录取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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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1日     │新生报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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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3日     │试点院校上报报到人数和计划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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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6月     │试点院校可在录取新生中进行入校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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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       │新生正式入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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