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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5年上海市部分民办高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十一、录取
  (一)时间:
  3所试点民办高校应于3月底前完成录取,录取名单必须在4月初报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打印录取名册,并于4月5日寄发录取通知书。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当年高考。被录取而不报到的学生,当年不得再参加高考。
  如被录取考生已缴纳6月高考的考试费用,在录取考生报到注册时,由3所试点民办高校负责将每科26元考试科目费用直接退还给已报到注册学生,14元报名费不予退还。
  (二)调档:
  3所试点院校录取的生源的档案采用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形式。3所试点院校在发放录取通知书后,即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联系,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按规定统一安排递送已录取考生高中阶段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
  (三)相关规定:
  3所试点院校在经得高中阶段学校同意后,可提前组织被录取的考生进入高校进行新生教育,但不得另外收取教学费用。该批新生与高考录取的新生统一于秋季入学。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测试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3所试点民办高校须严格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原则,以及“条件明确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做好报名、考核、录取、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各试点院校,若在申请注册招生后仍有计划余额的,计划余额部分可放在当年秋季集中阶段招生时使用。计划余额及其招生专业目录,届时经市教委审定后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公布。
  十二、加强管理,严格纪律
  为了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3所试点院校将成立由分管校(院)长负责的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由高校招生办和监察部门负责人为主的招生录取小组,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集体研究决定。并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经过培训的骨干教师参加录取工作,凡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高校者不得参与招生考试工作。
  凡从事和参与招生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教育部和本市公布的条例、规定。违反者,按教育部《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有关条例处理。
  加强招生考试廉政建设,招生工作实行“十一不准、六公开、三监督”制度。十一不准:(1)不准在报名、考试和录取工作中徇私舞弊;(2)不准向考生和家长许愿;(3)不准向考生所在高中阶段学校行贿;(4)不准滥用职权要求学校录取考生;(5)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和宴请;(6)不准在录取场所违反规章随意串岗,扰乱录取场所秩序;(7)不准在推荐和录取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8)不准将捐资、捐物、赞助与录取新生挂钩;(9)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10)不准借招生之名取得非法利益;(11)不准以学历招生名义招收非学历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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