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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5年上海市部分民办高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五、报名办法
  (一)报名条件:
  本市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持有本市户籍。
  (二)报名办法:
  本市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直接到3所试点院校校所设置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退役士兵另文规定。
  其他特殊情况,由我委审批后到3所试点院校所设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三)报名时间:
  2月下旬,3所试点院校公布招生章程,3月5日、6日,办理报名手续。本市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须持2005年本市统一高考报名号办理报名手续,退役士兵的高考报名号由所报考的3所试点民办高校统一向市教育考试院办理。
  每位学生限报一所试点民办高校。
  六、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本市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所在高中阶段学校负责,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退役士兵另文规定。
  犯有错误受到记过以上处分未撤销的学生,所在高中阶段学校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七、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体检工作由市卫生局和市教育考试院共同负责,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市卫生局、市教委联合印发的《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执行。各试点院校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合法、合理的补充规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由区(县)体检站负责。
  八、收费标准
  3所试点院校参照国家高考的收费标准,按规定进行收费。
  九、填写《报名表》
  考生在办理报名手续时,须填写试点民办高校印制的《报名表》。考生本人应认真、慎重填写《报名表》,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报名表》经本人及家长签字确认上交后,不得要求更改。
  十、考试
  3所试点院校,可自主采取不同形式的入学测试,测试日期统一定于200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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