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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报发包方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公布流转供求信息,提供流转业务指导和服务。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强制租赁承包方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转包,未经承包方委托不得代承包方签订流转合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流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丧失履行义务能力,致使流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四)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和占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合同的;
  (三)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四)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未经发包方同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十八条 不宜家庭承包的“四荒”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
  第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其承包方案应当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承包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承包土地的名称、座落、面积、用途、承包方式、承包主体的范围、承包期限、起止时间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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